(二)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诉材料;
(三)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、人民法院在线服务、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、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在线提交申诉材料。
四、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
(一)申诉状。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、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;
(二)原一、二审判决书、裁定书等法律文书。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,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、不予重新审判通知书、再审决定书或再审判决书、裁定书;
(三)其他相关材料。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、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,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;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,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。
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,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;申诉人拒绝补充必要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,不予审查。
五、申诉处理
经审查,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超出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,不予受理;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,决定重新审判:
(一)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、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,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;
(二)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、不充分、依法应当排除的;
(三)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;
(四)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;
(五)认定罪名错误的;
(六)量刑明显不当的;
(七)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;
(八)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;
(九)违反法定诉讼程序,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;
(十)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、徇私舞弊、枉法裁判行为的。
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,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。
六、申诉材料接收是否表明要立案审查
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,最高人民法院接收申诉人提交的材料不代表立案审查。如未接到立案审查通知,即表明未予立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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